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发扬学术民主,规范学术管理,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院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四川师范大学章程》《四川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按照规定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根据《四川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在职在岗,身体健康,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将充分考虑学科分布和委员的代表性,原则上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院学术委员会由9人(单数)组成,任期四年,其中不担任学院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占2/3及以上,英、俄、法、日语专业和大学英语专任教师代表人数不少于1人。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推荐,或3名学院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联名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经学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差额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委员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学院院长(具有高级职称)原则上应进入学术委员会。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致。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连续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1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需及时增补,按照本章程第四、第五和第六条相关规定确定增补候选人,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三章 职责职权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及学院相关科室提出咨询或问询;
(三)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学院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学校章程、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按照学校相关工作要求,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的设置和变更;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标准;
(六)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学术标准;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重要专家荣誉称号参评人选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一)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学院相关部门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核实;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裁决;
(三)当事人对裁决结论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视情况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四)对存在学术不端的行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和相关规定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开展工作。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2/3及以上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全体委员会议负责研究涉及学院全局性工作、重大改革等重大事项,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或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一)会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和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讨论涉及与师生事务直接关联的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旁听会议。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一事一议,议事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均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委员2/3及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如对重要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在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的情况下,再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有相应会议参会人员1/3及以上人数同意,方可启动复议程序。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组建后,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审定或评定的事项涉及人员与委员本人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参会和列席人员,以及学术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对需保密事项,未经许可,不得传播扩散。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的事项,学术委员会秘书应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提交学院和相关工作规定的上级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对学院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送至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开始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本章程中的“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指四川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
四川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来源:外国语学院
编辑:四川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审核:佘振华 终审:杨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