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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四川师范大学文件

 

 

校字〔201152   

 

四川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机制,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健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教师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在学校原有相关考核办法基础上,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四川师范大学教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校字〔201151)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1.通过完善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激励广大教师牢固树立爱岗敬业、质量第一的理念,加大教学精力和时间投入,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2.通过完善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健全教师教学质量考评体系和激励机制,获得全面、客观的教学信息,为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制定政策措施、优化管理等提供参考依据,为教师岗位聘任、教学评优、职称评审等提供基本依据,使钻研教学、关爱学生、在教学一线取得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受到重视、得到实惠。

二、考核对象

我校所有承担全日制教学工作任务的在编在岗教师。

三、考核原则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坚持过程管理和任务目标相结合,既要强化教师岗位职责,又要记录教师教学过程;坚持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既要全面反映教师的教学工作,又要突出对重点和核心工作的考核;坚持注重考核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在对教师形成考核结论的同时,既要及时反馈教学评价信息,又要采取整改措施,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考核依据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以“四川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与专业成长管理系统”所记载内容作为基本依据,结合学校、学院掌握的教师教学工作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五、组织和管理

为保证教师教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成立“教师教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审定各教学单位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结果,研究处理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各教学单位成立教师教学考核工作组,工作组由学院院长、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分管实验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院级教学督导代表、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和相关管理人员构成,负责根据学校的考核办法具体实施本单位的教师教学工作考核。

六、考核范围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考核主要对教师上一学年度教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聘期考核主要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聘期内教师教学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各考核项目的时间认定以相关文件发布或相应工作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考核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教师教学工作基本情况考核,主要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教师岗位基本职责》相关规定进行,具体详见《四川师范大学教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校字[2011]51号)。

2.教师教学效果考核,主要根据教师教学工作的学生评教、同行评价、专家评价情况,教师教学获奖情况,教师开展“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编著教材、发表教学研究论文等情况进行。

3.教师教书育人情况考核,主要根据教师指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创业活动、文体活动、社团活动等校内外实践活动情况进行。

七、考核标准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采用量化评分形式进行。项目属于个人独立承担的由个人独立获得加分或减分,项目属于2人、3人、4人、5人(超过5人的项目,如教学单位无特别要求原则上只计算前5人)集体承担的项目分别按照6:45:3:24:3:2:14:2:2:1:1的比例进行分值分配,同一项目的加分或减分只以获得最高级别计算,不进行重复计算。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得分由教学工作基本情况考核得分、教学考核加分、教学考核减分三部分综合构成,各项目具体标准如下:

(一)教学工作基本情况考核

教学工作基本情况考核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教师岗位基本职责》有关规定(具体详见《四川师范大学教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按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岗位类型等实际情况,对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考核。

凡我校在编在岗的每位教师每学年度所承担的教学工作达到《四川师范大学教师岗位基本职责》规定的对应岗位要求,学校视为教学工作考核合格,可获得教学工作基本分60分。在达到对应岗位其他教学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年度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四川师范大学教师岗位基本职责》规定要求、但已完成60%以上规定工作量的教师,按照实际教学工作量进行折算,得出教学工作基本分,不足部分可以用教师科研考评得分冲抵;年度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四川师范大学教师岗位基本职责》规定要求60%的教师,教学工作基本情况考核按不合格处理;年度教学工作量超出《四川师范大学教师岗位基本职责》规定要求的教师,按照每超出10学时加1分的标准进行教学工作考核加分。

同时,为给青年教师专业成长创造条件,新进教师参加工作第一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不做硬性要求,主要跟随指导教师学习和担任助教,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和考核。

(二)教学考核加分项目

在教学工作基本情况考核的基础上,学校根据教师在考核年度内教学工作质量和成效进行加分,加分项目包括教师教学效果、教书育人情况和其他反映教学效果的项目等。具体标准如下:

1.教师教学效果加分

1)教师授课经学生评教和同行评价排名靠前,无校级教学督查员反映的突出教学问题,经学校随机抽查教师所授课程教案、考试试卷、所指导的实验(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相关材料,无突出问题者,在年度考核中加分,具体标准为两学期排名均在本学院全体教师中排名前10%20%30%,分别加12分、6分、3分;有一学期达到上述要求的,分别加4分、2分、1分。

2)教师获得教学成果奖励加分,具体标准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80/项,二等奖50/项;省级教学成果奖(含高等教育成果奖、普教成果奖)一等奖40/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20/项;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5/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5/项。

3)教师获得教学奖励加分,具体标准为:获全国多媒体课件大赛等国家、部级教学竞赛奖励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优秀奖6分;入选教育部“精彩一课”(含授课、多媒体课件、教案等)加15分;获四川省“精彩一课”等省级教学类竞赛一等奖15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8分、优秀奖5分;获校级现代园丁奖、教学新秀奖等教学奖励10/位。

4)教师获得“质量工程”项目立项加分,具体标准为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25/项,省级“质量工程”项目10/项,校级“质量工程”项目5/项;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质量工程”项目,经结项审查后,根据鉴定结果合格、良好和优秀的不同等级,分别按照立项时加分标准的1/32/31的标准进行加分。

5)教师获得教改项目立项加分,具体标准为国家级教改项目20/项,省级教改项目10/项,校级教改项目2/项。

6)教师正式出版教材加分,具体标准为国家级出版社8/部、省部级出版社4/部。

7)教师主编的教材获得相关奖励加分,具体标准为国家级获奖20/部,省级奖励10/部,校级奖励3/部。

8)教师获得经学校认定的教研论文奖励加分,具体标准为国家级获奖10/篇;省级获奖5/篇;校级获奖2/篇。

9)教师主讲“精彩一课(川师名师堂)”等校级公开示范课等加分,具体标准为2/次。

10)教师指导青年教师成效显著,经学院认定,对指导教师进行加分,具体标准为3/位年度。

11)担任校级、院级教学督导,工作认真负责,在教学质量监控、教学改革与建设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教师,经学校和学院认定,可进行加分,具体标准为5/位年度。

12)担任教研室主任,积极组织开展教研活动,探索教学内容的更新、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成效显著,经学院认定可进行加分,具体标准为5/位年度。

2.教师教书育人情况加分

13)教师切实履行指导义务并指导学生获得经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奖励、艺体类竞赛奖励加分,具体标准为国家级一等奖8/项,二等奖6/项,三等奖4/项;省级一等奖5/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2/项。

14)教师指导学生开展校级科研创新项目、开放性实验项目、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等并通过学校组织的结题验收加分,具体标准为A等(优秀)5/项、B等(良好)3/项、C等(合格)2/项。

15)教师指导本科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教师为合作作者)发表论文加分,具体标准为权威核心期刊10/篇,核心期刊5/篇,一般刊物(非增刊)2/篇。

16)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实习和微格教学,带队开展见习和观摩,指导学生社团、艺术团、体育运动队等活动效果好且获得学校相应优秀表彰和奖励加分,具体标准为5/项。

3.其他加分

17)其他经学院认定能反映教师教学效果并进行加分的项目,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可纳入加分范畴,具体加分额度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教学考核减分项目

在教学工作基本情况考核和教学工作加分的基础上,学校对部分情况进行减分,减分项目包括教师受教学纪律处理、教学效果差及其他应减分项目,具体包括:

1.教师受教学纪律处理减分

1)教师受到教学通报批评减分,具体标准为10/次;

2)教师发生教学事故减分,具体标准为III级教学事故15/次;

3)教师在学校组织的课程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专项检查存在严重问题减分,具体标准为5/项。

2.教师教学效果减分

4)教师参加学生评教和同行评价排名靠后,具体标准为两学期排名均在本学院全体教师后5%10%,分别减10分、8分。

5)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反映存在突出教学问题且经整改无明显成效的教师,按5/次的标准予以减分;

6)教师承担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减分,具体标准为按照项目立项时加分标准的1/2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当年度教学考核的减分。

7)在学校组织的相应“质量工程”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突出问题的项目减分,具体标准按照项目立项时加分标准的1/3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当年度教学考核的减分。

3.其他减分

8)其他经学院认定应当减分的项目,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可纳入减分范畴,具体减分额度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其它规定

在考核年度内,发生如下行为者,在教学工作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具体内容包括:

1.依据《四川师范大学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考核年度内发生1次Ⅱ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者或2次及以上III级教学事故者;

2.在考核年度内,在教学工作中有严重违背师德行为,或出现不当言行、产生恶劣影响、违背为人师表要求者。

八、考核程序

1.教务处和各学院在教师完成有关教学工作后,及时将有关基本情况登入“四川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与专业成长管理系统”;在每一学年度结束时,教师自行登录“四川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与专业成长管理系统”,对个人教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核对。

2.每年9月份,各教学单位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与专业成长管理系统”对教师教学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得出考核结论,并在学院全体教职工中公示,教师有相关异议可向学院或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反映或申诉。

3.教师教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对全校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情况进行统计,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布。

九、考核结果的应用

1.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结果作为学校对教师进行绩效考核的依据和教师相应岗位待遇兑现的依据之一,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岗位的全部教学津贴;学校对考核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教改立项、教学评奖等工作中予以倾斜;未达到岗位规定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和比例扣发相应岗位的教学津贴。

2.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应在下一学年度进行整改和进修提高,达到要求的,方可重新上岗;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达相应要求,学校将降低其岗位聘用等级或将其调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3.教师教学考核结论将作为教师留任、教学评优、职称评聘、岗位聘任等的基本依据,并作为教师参评各级“质量工程”项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评奖等评选的重要依据和条件。

十、其他规定

1.本《办法》中未能涉及的相关加分、减分项目,经由学院提出、学校教师教学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参照相近项目标准执行。

2.“双肩挑”教师的考核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3.本《办法》从201191开始实施,原有教师教学考核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