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文件
院字〔2012〕17号
四川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学风建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深化政风、行风建设,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的精神,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四川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川教函[2012]106号),根据《四川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校字[2012]15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学风建设的目标
第一条 学风建设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营造我院教师和学生在学习、学术研究活动中严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术纪律的良好氛围。以抓学生专业技能、师范技能为核心,以第二课堂素质拓展活动为载体,以就业为导向,以强化养成教育为基础,坚持与师德师风建设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和规范管理相结合,通过开展一系列主题活动,努力营造优良的育人环境,实现学生学习态度进一步端正,学习目标进一步明确,学习风气进一步好转,教师更加严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等为目标。
二 学风建设的组织领导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学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以下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孔令翠 王泽兵
副组长:张叉 金黛莱 黄桂平 杨俊
成 员:党政办公室主任 各系主任 党委秘书 各年级辅导员 各教研室主任 教工各党支部书记 科研秘书 人事秘书 教学秘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赵敏
办公室副主任:曾侯森 廖真辉
同时设立若干工作小组,负责各项具体活动的策划、落实及总结工作。
第三条 建立教师学风建设“四负责制”和学生学风建设“三负责制”,切实加强学风建设组织领导工作。
教师学风建设组织领导工作:院长、书记负责学院总的学风建设工作;班子成员每人牵头负责两个教研室教师的学风建设工作;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各负责一个系或一个教研室的学风建设工作;人事秘书、教学秘书、科研秘书负责教师学术诚信档案建立工作。
学生学风建设组织领导工作:院长、书记负责全院的学风建设工作;班子成员每人牵头负责一个年级的学风建设工作;每个领导小组成员负责一个班级的学风建设工作。
三 学风建设的实施
第四条 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开好三个会,做好四个规划。认真学习、宣传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四川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及规章制度。开好全院教师动员大会和学术规范宣传大会,召开“学风大讨论”主题班会,举办寝室学风交流会。做好学院学风建设规划,制定班级学风建设规划,制定个人学习规划,制定系或教研室教师学术规范建设规划。
通过宣传教育,使师生充分认识和理解加强学风建设的目的、意义,明确学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活动目标,继续保持和发扬长期以来在学风建设中取得的成功做法、成功经验,主动改进存在的问题,积极参与学风建设活动。
1.分别召开全院教师、学生学风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部署学风建设活动的各项工作。
2.分别召开教师和学生关于学风问题的交流及座谈会。召开教师及学生代表座谈会,听取师生意见,分析学风现状,制定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
3.在学生中开设《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讲座。各班召开“学风大讨论”主题班会,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开展“三学(为谁学、学什么、怎样学)大讨论”,有计划地开展班级活动,使广大学生深入了解学习的目的和意义,明确学习规划,端正学习态度,增强学习自觉性,同时维护学术尊严,自觉遵守学术诚信原则。
4.利用橱窗宣传栏、外国语学院院报《英讯》、学院网站等对学风建设活动中涌现出的学习典型、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对获得省级三好学生称号等优秀学生进行宣传报导,用先进事迹鼓励学生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学习风气。
5.在教师中每学期开展一次科研诚信教育,组织学习学术规范相关文件,杜绝以下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抓好学习习惯养成,促进学风建设。
1.做到四个一,上好每一节课:每天一考勤,每周一公布(包括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名字),每月一处理(对旷课学生),每月一评教。为此,学院建立了严格的考勤制度:每天各年级各班由学习委员互相交叉早自习点到;年级、学院学习部长每周抽取任意一天到任意一班抽查点到;每位同学请假必须履行完整的请假手续,经辅导员同意后方可离校,同时交请假条于学习委员处备份产生效力。学习委员填写考勤日志,于每周五上报学习部长,学习部长将所有请假,旷课信息统计于辅导员处。
加强早锻炼、早晚自习和课堂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学习部严格检查各班每天的出勤情况,坚持周公布制度。对违纪的学生及时予以处理。组织、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评教、评学”活动,推动教学改革,促进教学相长,提高教学质量。
2.扎实开展“三早一晚”活动。
结合各年级特点开展早锻炼活动;英语、俄语、法语俱乐部组织、引领本院学生开展早读活动,激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使学习成为学生的内在自觉要求。
3.在全院开展“我与学风建设”相关主题征文、演讲、辩论活动。
4.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在党员中开展“我是学风建设先锋队员”大讨论和学风建设的社会实践活动。
5.抓星级文明寝室创建。开展寝室之间的学习竞赛,促进寝室良好学习风气的养成。
6.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会。探讨专四考试和专八考试的复习方法和应试技巧,进一步提高专业四级和专业八级通过率。
7.做好学生文明督察工作。设立外国语学院学生文明督察岗,对学生的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督察和纠正。
第六条 抓学生科技活动,倡导学风建设。
1.打造外国语学院科技活动品牌——外语文化节,力争外国语学院所有语种都能登台表演,发挥所有不同语种学生的潜能,推动学风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
2.组建学科竞赛团队。组建学科竞赛小组,配备专门的指导教师,开展有针对性的训练和培训。大力支持专业性社团建设,以参加“全国英语演讲、翻译比赛”等竞赛为平台,提升竞赛层次。
3.奖励教师指导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学生在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奖、科研项目结题、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等,学院给予指导教师一定额度的奖励。
4.积极开展科研立项工作。鼓励学生积极申报科研项目,指定教师给予指导,督促学生按时结题。
5.修订《外国语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提高智育成绩在奖学金评定中的比例。提高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奖、公开发表论文等学术性成果在奖学金中的奖励标准。
第七条 抓学生考研、双学位修读和考证工作,带动学风建设。
1.组建学生考研培训教师队伍。确定英语、法语专业、俄语专业学生考研培训教师,负责学生的专业课培训。把考研录取率纳入教师学年工作量奖励。
2.提供考研基础保障。配备专门考研教室;设立考研班,由高学历、高职称教师担任班主任;开展考研学生心理辅导,为考研学生提供良好的备考环境。
3.鼓励学生考级考证。针对专业特色,由老师对公共四六级以及专业八级考试进行指导。鼓励学生参加教师技能培训,彰显我院英语师范教育特色。以班为单位,开展考级或培训的复习,可结成学习小组,互帮互助,同时,由指导老师对学生进行培训讲座以及授课,提高通过率。
4.以就业为导向,鼓励学生修读相关专业双学位。
第八条 抓考风考纪教育,推动学风建设。
1.加强对学生的考风考纪宣传教育。通过开展诚信应考签名活动,召开“考试考人格”主题班会,要求人人作出承诺,个个承诺公示。举办考试违纪展等活动,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学生诚信品质。
2.改革考试方法。在全院试行“无人监考”模式,加强同学们的诚信和考风教育。试卷方法上实行闭卷、开卷相结合。考试内容上实行知识、技能相结合。考试过程上实行期末、平时相结合,进一步增强考试的科学性。
3.加大监考力度。加强监考及巡视工作。对在监考过程中放任学生抄袭的教师给与处理。随机抽查10%的学生试卷,发现雷同答案的,追究监考教师的责任。
4.对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坚决处理。及时公布处理结果,以促进外国语学院诚信应考良好氛围的形成。
第九条 加强对全院师生科学研究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教育,外国语学院学术规范办公室负责对全院师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投诉的受理、调查程序,并提请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学校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办公室。
第十条 建立教师学术诚信档案制度,将教师本人及其指导学生的科研诚信纳入档案建设内容,并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 学风建设的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每学年对学风建设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开展七个“十佳”评选活动即“十佳学风寝室,十佳学风班级,十佳学习标兵,十佳最受学生喜爱的教师,十佳教学成果教师,十佳科研成果教师,十佳师德标兵”等,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十佳称号的教师,在年度考核评优、职称晋升、优秀共产党员、学校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评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获得十佳称号的学生(含十佳集体的成员),在奖学金评定,推免硕士研究生、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将根据专家组调查结论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相应处理:
1.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2.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等处理。
3.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有明显违反学风建设行为的学生,年度内不享有奖学金、荣誉称号等评选资格,毕业时不享有推免硕士研究生、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学位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来与本细则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川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